近年来,随着虚拟币市场的波动,合约交易因其“高杠杆、双向交易”的特点吸引了部分投资者,关于“虚拟币合约是否违法”的疑问始终存在,要明确这一问题,需结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、政策导向及司法实践,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。
中国法律对虚拟币的定性:否定其“货币属性”,禁止相关金融活动
中国对虚拟币的监管态度核心可概括为:否定虚拟币的法定货币地位,禁止相关金融业务活动,防范金融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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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虚拟币非“货币”,不具有法偿性
2017年,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“94公告”),首次明确“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,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、非法发行证券、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”,其中强调,虚拟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,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 -
禁止虚拟币相关金融业务,包括合约交易
2021年,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924通知”),进一步重申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通知明确:虚拟币合约交易、期货交易等衍生品业务,属于虚拟币交易炒作的典型形式,均被明令禁止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虚拟币衍生品交易业务,不得为虚拟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交易、结算、清算等服务。
虚拟币合约交易的违法边界:从事相关活动均涉嫌违规
根据“94公告”和“924通知”及后续监管政策,虚拟币合约交易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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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方:开展合约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
任何境内机构或个人不得设立虚拟币交易平台,或为虚拟币合约交易提供撮合、清算、定价等服务,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向境内用户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违规行为,监管部门已多次对涉嫌开展虚拟币合约业务的平台进行处罚,并要求其关停境内业务。 -
投资者参与合约交易:不受法律保护,风险自担
虽然普通投资者参与虚拟币合约交易未被直接定义为“违法犯罪”,但法律明确规定,因参与虚拟币交易引发的损失,由自行承担,司法机关对虚拟币合约纠纷案件通常不予受理,或以“违反公共利益、金融监管规定”为由驳回诉讼,这意味着,投资者若通过合约交易爆仓、被骗,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。 -
组织者与推广者:可能构成共同违法或犯罪
若个人或组织在境内宣传、推广虚拟币合约交易,或为合约交易提供引流、技术支持等服务,可能被认定为“非法从事金融活动”,面临行政处罚;若涉及集资诈骗、传销、洗钱等严重情节,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,追究刑事责任。
司法实践案例:虚拟币合约交易纠纷的司法态度
近年来,中国法院对虚拟币合约交易纠纷的判决已形成明确导向:否定合约交易的合法性,保护投资者权益缺乏法律依据。
在部分投资者诉虚拟币平台合约交易亏损的案例中,法院认为,虚拟币合约交易属于“非法金融活动”,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,相关合同因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”而无效,法院指出,投资者对虚拟币交易的风险应有充分认知,其参与非法交易造成的损失,应自行承担。








